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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控股股东收到监管函 适格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来源:网络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22-04-28

4月26日晚间,新纶新材公告显示,深交所下发《关于对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侯毅的监管函》。该函显示,新纶新材控股股东侯毅,因股票质押违约,所持股份于2021年12月20日被安信证券强制平仓,被动减持2,132,041股,占新纶新材总股本的0.19%,合计金额1,187.08万元。此前,新纶新材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的预披露公告》,对侯毅被动减持股份事项进行了预披露,但公告时间距侯毅减持股份时间不足15个交易日。侯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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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于4月14日晚间,新纶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侯毅收到刑事判决书,因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目前,侯毅及相关当事人均已经辞去新纶新材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新纶新材1月29日公告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因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金额合计4.06亿元(包含法院未受理的机构投资者诉讼4,388万元),根据公司与代理律师及会计师初步沟通的情况,公司将在本期补计提2亿元左右的赔偿损失。

 

2019年6月25日,新纶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5月21日,证监会对新纶科技进行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问题,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2021年11月,负责审理投资者诉新纶新材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深圳中院已下达示范性判决,确认新纶新材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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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专业律师胡清(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损害了投资人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并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应对由此受损的投资人进行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新纶新材(原新纶科技)(002341)索赔条件:凡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含当日)买入,并于2019年6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搜索胡清律师网参与登记或直接与胡清律师团队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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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过诉讼时效的维权案件

有一些快要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需要大家留意,这些案件有:中创环保(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4月29日)、天翔环境(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6日)、升达林业(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中安消(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26日)、美丽生态(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7月4日)、海印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1日)、天奇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2日)、怡球资源(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22日)、三圣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9月5日)、飞乐音响(2022年10月30日)、欢瑞世纪(2022年10月31日)、风华高科(2022年11月23日)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胡清律师网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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