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纶新材(股票代码002341)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被投资者索赔。胡清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新纶新材赔偿投资者部分经济损失,后新纶新材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诉讼时效将于今年5月份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在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证券市场上,投资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之日,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在废除前置程序的情况下,以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新旧司法解释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发生了明显变化,为避免出现投资者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发生,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规定》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计算。
结合本案,2020年5月24日晚,新纶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新旧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于2023年5月23日届满,投资者诉讼时效仅剩2个月,而根据法律规定,投资者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与证券部主任胡清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表示,根据一审判决,新纶新材投资者可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5日(含)至2019年6月25日(含)期间买入新纶科技(002341)股票,并且在2019年6月25日闭市后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胡清律师网登记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