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新亚制程(002388.SZ)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
经查明,经查明,新亚制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2019年至2022年,新亚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供应链垫资、预付货款、发放保理款、代付资金等名义,经过多层中间公司账户过渡后,将大量资金转入上述新亚制程关联方或其指定的公司账户,主要用于关联方归还贷款、缓解资金紧张情况。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新亚制程与上述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54,047,900元、450,000,000元、984,694,000元和715,000,000元,占公司当期或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9%、34.80%、68.40%和49.66%,新亚制程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与亿众鑫达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清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认为:《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初步判断,在2020年4月28日到2022年12月27日之间买入新亚制程股票,并且在2022年12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胡清律师正在推进新亚制程(002388)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及时与胡清律师团队联系。